大家不管是开车还是坐公交都会遇到这样的情况,两个人车不小心撞了或者是车身擦伤了,然后两辆车就停在路边或者路中央一直不愿意离去,现在针对这一点有了改善。
8月15日起,本市将执行新修订的《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规定》,旧版本相关规定同时废止。根据新修订的规定,驾驶人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嫌疑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不能“私了”。同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造成交通堵塞的,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以下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但有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犯罪嫌疑的除外:
(一)财产损失事故;
(二)受伤当事人伤势轻微,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伤人事故。
无争议事故应先挪车后报警
根据新规,存在机动车无号牌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号牌的、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一方当事人离开现场的等7种情形之一,需要立刻报警。
第四条
对符合第三条规定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二)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或者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
(三)机动车无号牌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号牌的;
(四)驾驶人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嫌疑的;
(五)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六)一方当事人离开现场的;
(七)有证据证明事故是由一方故意造成的。
此外,存在机动车无检验合格标志或者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对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的3种情形之一,车辆可以移动时,当事人应当组织车上人员疏散到路外安全地点,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采取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等方式固定证据,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后报警。
第五条
对不存在第四条所规定的情形,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可以移动时,当事人应当组织车上人员疏散到路外安全地点,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采取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等方式固定证据,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后报警:
(一)机动车无检验合格标志或者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二)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三)对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的。
值得一提的是,新规增加了“驾驶人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嫌疑的,不能私了,需要驾驶人标划现场,迅速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报警,等候交通警察处理”这一规定。
拒不撤离现场将被强制撤离
对比修订版新规和旧版相关规定发现,在简易处理适用范围方面有所不同。
根据老办法,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上,机动车之间发生的造成车物损失或者人员轻微伤,且车辆能移动的交通事故,由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
而根据新规,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受伤当事人伤势轻微,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伤人事故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其中有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犯罪嫌疑的除外。
根据新规,适用简易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应在固定现场证据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
第七条
适用第三条规定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应当在固定现场证据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
撤离现场后,交通警察应当根据现场固定的证据和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记录道路交通事故事实,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具备当场制作条件的,交通警察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新规还明确了对于未及时撤离现场的处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予以处罚。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交通警察应当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
服用管制精神药品一方负主责
在事故责任认定上,新规更加细化。其中,旧版规定只是简要列举了有追尾的、逆行的、倒车的等8种情形的一方将负全部责任,不符合这8条款规定的,当事人将负同等责任。
新规则包含了40种责任认定具体情形,例如,存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以及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或者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一方将承担主要责任。同时,新规还增加了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驾驶机动车的一方承担主要责任。
在一些常见的剐蹭和人车碰撞事故的责任判定上,新规在事故简易处理的实际操作上参考价值更强。其中,就“未按规定让行的”这一款就细分出了
“车辆遇绿灯亮时,转弯车辆未让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先行的”;
“车辆遇红灯亮时,右转弯车辆未让被放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的”;
“车辆遇绿灯亮时,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未让左转弯车辆先行的”等多条具体情形。